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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员服务簿及适任证书的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
1、从事船员职业应当取得船员服务簿,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,或者相貌发生显著变化,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。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,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1 000元以下罚款。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,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。
2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、出租、出借、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,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3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,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。
4、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。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。
1、申领适任证书时应当如实提交所要求的材料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,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,并给予警告;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、职务资格、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;
2、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;
3、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,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,并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
4、船员未在培训、见习记录簿内做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、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、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;
5、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,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;
6、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,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,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,不得申请适任证书。